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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首创 厦著名商标现“台籍”
来源:台海网 2012-10-30 编辑:黄水来

突破

不需“登陆”设厂、在台知名就能申请

“这次最大的突破,就是台湾企业不需在大陆设厂,只要有商品销售就能申请。”台湾商业总会智财委员会主委赖文平向导报记者介绍,过去台湾企业在大陆申请国家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操作难度很大:不仅需要在大陆的审计报表,还需要各行业协会的推荐。但实际上许多台湾企业在大陆只有销售业务,并无设厂,更不可能成为各协会的会员单位。

而根据《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例如大同电锅,虽然在大陆并无设厂生产,但消费者在各大卖场均能看到,属于 “商标在厦门实际使用已满3年”,就能申请。

此外,在鉴定“是否为厦门市相关公众所知晓”时,“暂行办法”不仅考虑了知名企业在厦的知名度,更综合考量了该商品在台的知名度,这一点对于赖文平来说,是“又一大突破”。

厦门市工商局局长陈海疆表示,厦门与台湾有长期的货物贸易往来、交通便捷,厦门人民熟悉台湾商标“多而早”,台湾商品和服务通过厦门进入大陆纵深地区,已形成一定的操作惯性。因此,这样的考量办法无疑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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