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提起“性骚扰”,大家自然而然就会想到男人“性骚扰”女人,这事有妇联为受害者撑腰。然而,男人受到女人的“性骚扰”,这事应该由谁来管呢?
记者昨日从由广州市妇联、广州市文明办联合举办的“第二届羊城家庭文化节”开幕式上获悉,重新修订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将于6月1日起实施。(5月27日《广州日报》)
俗话说:“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广州市这个规定真是哑巴吃蜂蜜——妙不可言,最大的亮点是,妇联有权为受侵害的妇女向相关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这是全国首创之举。假如全国各级妇联都能借鉴她们的做法,那真是广大女性的福音,必定会加快建设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进程。
古人云:“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广州市这个规定对于保护女人免受男人的“性骚扰”,可谓是考虑周全,天衣无缝。但是,对于保护男人免受女人的“性骚扰”却不闻不问,只字未提。其实,男性有时也会受到女人的“性骚扰”。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
谚语云:“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有些女人经常 “性骚扰”男人,有些男人想要上告,又不知道到哪里去投诉。我个人认为,各级妇联应该责无旁贷地做好这项工作。我衷心地希望各地在修改规章制度的时候,不仅能够增加男人不得对女人进行“性骚扰”的条款,而且能够增加女人不得对男人进行“性骚扰”的条款。
男人要想打赢受到女人“性骚扰”的官司,取证非常关键。窃以为,应该采取两种方法取证。一种是自己取证;另一种是寻找其他证人及机关组织的帮助。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照相等工具来取证;也可以保留侵害方具有骚扰性质的书信、手机短消息或电子邮件等,以备交涉或诉讼之需。一言以蔽之,“性骚扰”案件具有隐秘性,取证确实比一般民事案件要困难很多。但是,绝对不能因为“性骚扰”案取证难就搞举证责任倒置。道理非常简单,因为它不是特殊的侵权,如果搞举证责任倒置就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势必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容易造成原告在没有确切证据时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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