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在一些新区存在的“杀人不经过法庭的审判”,“引起人民的怀疑与恐惧”的无政府现象,邓小平强调指出,应充分地重视建立政权并发挥政权的作用,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要“注意建立人民法庭,以便接收审理案件,维持社会秩序,避免乱打人、乱捉人、乱杀人的现象”。对必须惩办甚至必须处决的地方土匪等首恶分子,也要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应当经过法庭判决予以枪毙,不得采用乱棍打死等非法的丧失社会同情的处死办法”。
从思想源流的角度来看,在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邓小平关于要做到恰当地执行法律;要依法办事;维持社会秩序,惩办各种犯罪分子,要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等思想,应当说为他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后,重视法制建设,强调依法办事,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
邓小平在1975年主持中央党政军日常工作期间,力挽狂澜,强调要“敢”字当头,横下一条心,在全国人民的支持和参与下,对“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严重混乱局面,大刀阔斧地进行了全面整顿。这次整顿是为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所作的一次努力。它不仅使当时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明显好转,而且开拨乱反正之先河,成为邓小平后来领导的全面改革的试验。邓小平曾说过:“说到改革,其实在一九七四年到一九七五年我们已经试验过一段。……那时的改革,用的名称是整顿,强调把经济搞上去,首先是恢复生产秩序。”“其实,拨乱反正在一九七五年就开始了。那时我主持中央党政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整顿措施,每整顿一项就立即见效,非常见效。”
之所以把1975年的整顿说成是改革的试验,就是因为邓小平在整顿中提出的一些思想对后来的改革发生了积极影响,而且这些思想在以后的改革中得到了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在他的这些思想中,也包含了一些依法治国思想的因素。在“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混乱局面中,要把国民经济搞上去,首先要恢复生产秩序。为此,邓小平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发表了一系列讲话,强调为了恢复生产秩序,“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增强组织性纪律性”,“有些规章制度要重申”,“必须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发动群众把必要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起来”,“恢复和健全规章制度。关键是建立责任制……执行规章制度要严一点”。军队要消肿,必须要严格编制,“编制就是法律”。在这些讲话中,邓小平虽然没有明确讲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依法办事,但他强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体现了他的法治意识,也可以说是他依法治国思想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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