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对巡视工作实践发展和制度创新的总结,为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规武器,表明党内监督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巡视监督的地位更加凸显
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我们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党开展巡视工作的历史不长,但巡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得到重视,地位不断提升。1996年,中央纪委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制定了《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开始试点巡视工作;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2003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巡视明确列为党内十项监督制度之一,据此,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于2004年制定了《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2005年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巡视工作作了具体部署;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巡视制度写入党章,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巡视监督在党内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今年7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将党章确定的巡视制度具体化,形成了与党章相配套的党内法规。可见,从最初的中央纪委一家“单兵作战”,到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联合行动”,再上升为中央部署的全党工作,巡视工作的重要性逐步上升;从《试行办法》到《暂行规定》再到《条例》,巡视制度的层次不断提高,巡视监督的地位更加凸显。《条例》是中央政治局于今年5月22日审议通过的三项法规制度中,唯一一个以“条例”形式并由中共中央发布的法规制度,意味着巡视监督制度已经上升到了与《党内监督条例》同等的党内法规层次,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重视及加强党内监督的坚定决心。
二、巡视监督的范围更加明晰
对巡视监督范围的明晰和延伸,是《条例》透射出的一大亮点,也表明了巡视监督制度的不断成熟。表现在:一是明确了对县级党组织的巡视监督。《条例》规定省级巡视组下管“两级”,负责对市、县两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工作,正式确立了对县级党组织的延伸巡视。历史经验和实践都证明,开展对县一级的巡视工作、加强对县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很有必要。从地位看,县一级处于承上启下、沟通城乡的战略地位;从作用看,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特别是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实施落实利民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都离不开县级党组织;从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看,一些县级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且对地方发展稳定影响较大,群众对县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的关注度也相对较高。《条例》明确将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列为巡视对象,体现了党内对加强县级领导干部监督的共同认识。二是明晰了巡视监督的重点。《条例》在2003年《党内监督条例》基础上,对巡视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修改为对党委和政府、人大、政协的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巡视监督的重点更为明确,范围的界定更为清晰。三是为开展对部门和单位的巡视提供了制度依据。《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省区市委巡视组还将分别根据中央、省区市党委的要求,负责对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这表明,中央和省区市委巡视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逐步扩大巡视对象的范围,开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省级党委直属机关和省级政府直属机关、法院、检察院、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机构、国家重点工程、高等院校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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